
(吉隆坡8日馬新電)沙亞南高庭今日裁定警方與政府,須向一名於2018年在警局扣留所內身亡的商人家屬,賠償總額110萬令吉。
法官諾哈雅蒂指出,死者塔納巴藍的遺孀珊蒂、岳父瓦帝安將獲賠50萬令吉的一般賠償(因疏忽造成),20萬令吉嚴重賠償(包括痛苦與折磨),3萬令吉(生命損失賠償),41萬4000令吉(依賴賠償)及1萬令吉(殯葬特別賠償)。
法官通過Zoom線上審理時諭令,政府須從塔納巴藍於2018年4月17日被發現身亡之日算起,以每年5%利率計算利息,直至所有賠償金付清為止。
此外,法官也批准向原告支付7000令吉堂費。代表家屬的律師維瓦納坦在受訪時,證實了上述裁決。
上訴庭裁決警方政府疏忽
聯邦法院於2024年3月12日駁回警方和政府針對上訴庭裁決的上訴申請,上訴庭裁定他們對一名商人在2018年死於警察扣留所時間存在疏忽。
在2023年10月30日,上訴庭裁決指警方總長與政府疏忽,未能及時將塔納巴藍送院。上訴庭將案件發回沙亞南高庭,以評估應支付給家屬的賠償金。
塔納巴藍涉嫌參與有組織犯罪,在2018年3月29日被警方援引2012年國家安全罪行(特別措施)法令(SOSMA)逮捕,惟塔納巴藍在同年4月17日晚上8時30,被發現暈倒在沙亞南警區總部的扣留所內,被送往醫院後宣布死亡。
塔納巴藍的遺孀珊蒂、岳父瓦帝安在2021年入稟法庭,對11名警察、全國總警長和政府提出訴訟,指控他們瀆職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